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本周与浦东检察院的公诉人大姐一起,去浦东看守所,就手头一个案子做完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流程。个人认为就某些案件来说,即对犯罪构成和量刑幅度没有异议,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各项条件的案件,是个好制度,但这项制度自2016年试点、2018年才开始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和检察官大姐聊了一会,意见一致。

这里要插一句: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辩护律师认怂。从哪几个点切入进行有效辩护,采取或攻或守的辩护策略,这一点来说,案件与案件之间没有可比较性,每个个案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与民商事诉讼不同,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就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弱小个人的指控,辩护律师剑指之处,并不是与公诉方为了对抗而对抗,而是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寻找和放大对当事人所有有利的点,绝大部分被指控犯罪的人并不精通法律,不懂证据规则,更加不懂得如何为自己辩护,这就体现了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

在其他个案中,需要与公诉方正面激烈对抗才能取得辩护效果的,我们绝不会退缩。记得前不久在安徽开的一个整整三天的庭,中间休庭时,我站在大门外透透气,公诉人小姑娘大概也想从法庭令人窒息的空气中出来,走到门口看见我站在那里看着她,于是把头低下去,尴尬地转身回去了。我想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希望我自己和其他同行都能做到相互不卑不亢,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努力捍卫司法公正,使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健康的、充满阳光的司法环境里。

不知不觉好像煮了一碗鸡汤,我先干为敬,开始说案子。

(以下观点均为本人在实务中总结的个人经验,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其他个人的看法。)

1

 

有些事情,不实际去做,就永远都不会know-how(知道究竟怎么回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看似简单,但好的东西多了,谁能保证使用好的东西就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

 

贴新鲜出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要内容就两项:认罪——对行为构成该种犯罪无异议;认罚——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幅度无异议。

这个案子因为嫌疑人是被抓现行,自己对行为性质完全承认是犯罪,到审查起诉阶段,我阅读了全部卷宗后,发现了两个对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和后果很有利的点,于是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审查起诉律师意见书》给检察院,从证据、法律规定、合理推断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检察官研究了我的意见后电话沟通了几次,告诉我决定采纳我提出的意见,最后给出一个量刑期间,我一听,比我预想的还要少一点,那还犹豫什么,认罪认罚从宽走起。

但到这里出现一个问题,检察官说不准备做认罪认罚从宽,因为她计算了一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坦白而计算的量刑期间,和做认罪认罚从宽计算出的量刑期间差不多,就不打算费这个事了,但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要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我说还是做吧,能争取一点是一点。这里就清楚地显示了检察机关掌握的具体从宽尺度,根据我自己的推断,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幅度比照通常坦白的案件,下浮应该在10%左右,不会太多。

于是多跑了一趟看守所,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方为合法。《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订时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操作的法条,包括第172173174176190条等,有兴趣可以翻一下。

   

2

 

想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应用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优惠幅度小。就像以上这个案件说的,通常量刑下浮只有10%左右,对于刑期短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不提出来,检察院觉得没必要给这点优惠;对于刑期长的案件,从辩护角度通常会寻找其他更为有力的点,直接从行为性质或量刑档位上砍个几刀,远比做这个有效得多。由此可见,我们的公检法机关还是放不开手脚。

第二,与速裁程序难以衔接。从《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可以看出,检察院给出的量刑仍然是一个期间,譬如**个月至**个月,**年至**年,而速裁程序适用的要求是辩方对于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都省了,直接最后陈述就好,但通常认罪认罚制度给出的量刑幅度还是比较宽泛,法庭上肯定还是要辩一辩的,能争取从轻就一定要争取,所以,实务中最常衔接的是简易程序而不是速裁程序,虽然《刑事诉讼法》立法时有很好的设想,实体和程序双管齐下,能够大为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大幅度节约司法资源,但实际上,目前还达不到这种效果。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就是经济学在刑事审判制度中的隐性体现。经济在高速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多如牛毛,触犯法律需要受到追究的人只会更多不会更少,而司法机关能够提供的资源永远是有限的、供不应求的。

在控辩双方对罪名和量刑基本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提高司法效率就是摆在眼前的问题,那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鉴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之庞大、情况之复杂,感觉司法机关还没有足够的自信,因此就在现阶段实务中出现了上述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控辩交易这个话题本身,自来就带着难以解决的争议。

在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控辩交易就已经合法化了,但支持和反对方的争执一直没有停止,其焦点在于制约犯罪的国家公权力能否拿来做交易,是否应该冒着亵渎司法公正的风险来提高效率。一直在争执,一直在适用,可见在现代社会中控辩交易自有其存在的理由。本人是持支持态度的,几乎任何社会生活领域就没有经济学适用不了的范围,如果有,那是因为没有适用好。

至少在我手上这个个案中,认罪认罚从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打击了犯罪,使当事人受到了足够的惩戒和教育,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是个好制度,只是从技术环节需要进一步解决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

(欢迎关注闫律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更多精彩文章。)

话题:



0

推荐

闫澈

闫澈

1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