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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套路贷被控诈骗一案,两天开庭结束,准备整合所有辩护意见寄给合议庭。有些辩护思路是在庭审过程中,在与控方激烈的对抗和冲突中,灵光一现产生的,经过几轮法庭辩论,庭后与法官当面探讨,自己还要做一些理论和案例的研究,才能够形成一份完整的、对得起自己的辩护词,已经形成了个人的工作习惯。

希望这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以后再次到访美丽的安吉,我希望全身心都是冲着它的竹海、溪流、美食去的。

和同事超哥办案路过《卧虎藏龙》的拍摄地,我说小时候捡到过两本破边的《今古传奇》,对里面玉娇龙的故事痴迷过很长时间,曾梦想这辈子也能一剑一马,长河落日,大漠孤烟,纵横天下。超哥笑说:你现在也差不多了。。。骇笑之余,想到我虽无剑,但有电脑;虽无马,却有我得心应手的座驾;虽无才纵横天下,但不管哪里的千奇百怪的案件,也一言不合,说走就走。

开个玩笑,做刑辨律师,正义感和一腔热血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扎实的业务能力、全面的个人素质才是基本功。就如安吉这个套路贷被控诈骗案件,其中涉及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就非常值得探究,也被我在此案中用作一个有力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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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一下套路贷犯罪的进化过程:民间借贷=》“套路贷”=套路贷犯罪。可见,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民间借贷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因为某些借贷演化出了套路,更有甚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干扰国家司法秩序等情形,进而在主客观等方面符合了《刑法》对于诈骗、虚假诉讼等定罪标准,导致其性质上升为刑事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今年4月份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由上述定义可见,套路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虚增借贷金额是其中之一,目的是非法占有(虚增部分的金额)。安吉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多起高利放贷行为,但以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来衡量的话,主要是每笔放贷都在借据上虚增了借款金额,比如实际借款100万,借据上写120万,再收掉砍头息,实际出借可能仅有90万左右;而且采用了诉讼方式主张到期债权。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该案的五名被告人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下,我们细致查阅了半米高的卷宗,分析该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最终决定坚定地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就像庭审时向法庭郑重说明的:辩护人坚决拥护中央的扫黑除恶斗争政策,但纵观本案情况,认为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静安区司法局的要求,盈科上海所执行主任李举东律师亲自赴安吉旁听了庭审,其勤勉尽职精神,再次致谢,致敬。

该案内容过于庞杂,这里,我只对虚增借贷金额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刑民交叉角度作一点探究,完全个人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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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虚增借贷金额,根据该案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互相印证,基本无矛盾,完全可以合理推断出:虚增的目的是在有些借款人资金和信用情况不可靠、担心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抛高一部分借款金额,用被告人自己的话说,是给借款人一点压力,保证及时还款

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的话,其实就是被告人(债权人)与被害人(债务人)之间经过共同合意,约定了一个担保条款,以抛高部分金额作为担保债权,作为主债权(出借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款、主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这部分债权,以维护自己权益,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我国《担保法》对于债权作为担保形式的一种,虽未明确规定,但在第75条关于权利质押中规定: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依法可以转让或质押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质押的权利。不仅如此,《物权法》第223条进一步规定了“应收账款以及其他权利也可以进行权利质押,最为典型的是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债权的处理,合同债权完全作为可以自由转让的一种财产权利,那么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

由此可见,当事双方事先约定设立一部分债权作为主债权的担保,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至少是不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而一个特定行为能否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通常都是首先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的界限,进而触犯了刑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该案中,我的当事人这一行为在民事上是不违法的,就像庭后我和合议庭老庭长讨论的那样,老庭长也承认从民事上是解释得通的,既然完全可以用民事法律来解释和评价,那么怎么会触犯刑事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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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虽然被告人依据抛高的借据金额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在法院调解和审理阶段都主动放弃了抛高部分的金额,最终执行回来的仅有自己实际出借的本金、合法利息以及必要的诉讼成本(诉讼费、律师费等),进一步证实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就像我在法庭辩论环节对公诉人讲的那样:不能简单套用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对于套路贷表现形式的的描述,认为只要有虚增借贷金额这一现象就是套路贷犯罪了,而应该综观全案证据,判定被告人虚增金额是否是为其“非法占有”目的服务的,如果不是,就应该作否定评价,即便构成套路贷,也不能构成诈骗犯罪。这是将一个人出罪入罪的问题,不是简单粗暴适用条文的问题。

还有个有意思的小情节。庭审第一天,公诉人向几名被告人连续发问:互相之间是否合伙做高利放贷生意?有的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就糊里糊涂回答是的。我马上发表辩论意见予以反驳:合伙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概念,相对于有限公司等资合性组织而言,当事人之间具有强烈的人合性,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本案被指控最大的一笔事实中,出资人是临时拼凑的,巨额亏损是我当事人一个人承担的,只能说明各被告人是松散的、随机的合作,完全不能构成合伙关系。

大家都心知肚明,如果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恶势力首先是“违法犯罪组织这一定义,公诉人对于各被告人之间形成何种组织形态、进而是否构成恶势力,就需要寻找其他依据来支持,而本案中恐怕是找不到的。

庭审第二天,公诉人小姐姐再也没提合伙这个词。

套路贷案件其实是很有代表性的刑民交叉案件类型,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角度寻找辩护要点,有时不仅事半功倍,甚至能釜底抽薪。当然,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还在期待。

我有时夙夜难眠,辩护要点的灵感经常像作家写小说一样,在半梦半醒之间乍现,从这个角度说,刑事辩护不仅考验工匠技术,也是一件需要创造力的工作。

刑民交叉问题,对于类似安吉这种案件来说,民事行为既然合法,没有侵犯法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听见有其他辩护人在法庭上主张刑法的谦抑性,想说,喊口号是没用的,要把一个行为解释为民事上合法、刑事上不构成犯罪,还是要紧密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逻辑缜密的论证,可以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角度寻找突破点,以撕破对方防线,作出有理有据有力的辩护。

刑事辩护不是开脱罪名,引用胡适先生的一句话作个结尾吧: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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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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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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