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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阅一起职务侵占的案卷看到十一点半,越看越气,影响睡眠,决定以后不再夜里看卷了。虽说这些不真实、不合法、无关联,甚至不知所云的材料被放进卷宗里,是为刑事辩护所竖立的活靶子,应该窃喜才对,但这也未免太夸张,难道就要根据这样的材料将一个人入罪?

今天也就不管休息没休息好,一鼓作气把所有十本案卷看完,写出审查起诉律师意见书,签名盖印寄走。在意见书的结尾,我写道:对于查清楚这一事实、还无罪的人以清白,辩护人将不遗余力、辩护到底,也热切盼望检察机关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如习近平主席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轻易让一个明显无罪的人站到被告席上。

今天又接到通知,手上又一起案件在递交律师意见书之后,检察院认为起诉的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已经是一周以来的第二起退侦了,坦白说,我认为这两起案件都不够起诉的条件,无论怎么补充侦查,事实就是事实。

每一起刑事案件,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追究一个人的责任,都不是小事,都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迷局。我一向不赞同死磕派以卵击石的做法,也不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就在这里,如果非要撞得头破血流才达目的,往大了说,社会秩序会遭到新一轮的破坏;往小了说,职业生涯的可持续性如何保证?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刑事辩护,本来可以是很纯粹的一件事,涉身在这迷雾般的局中,刑辩律师的目光应该如炬,看到旁人所不能见的事,辟出常人走不了的路,方才体现刑辩律师的不可替代的职业价值。

所以,首要是保持冷静,如湍流中的石头,仍凭流水在身边冲撞、激荡,我自不为所动;然后运用头脑,相信我,每一个案件都预先给我们留了彩蛋,只有目光犀利、判断准确的才能找得到;最后,有始有终,坚持到底。刑事案件不比民商事,一个案件背后牵系着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悲喜,可能影响到别人此后人生的三观,不得不纵观全局,做一件事、说一句话,都是为这个大局服务的。说是大局,其实还不是个人的小小职业理想,有句话怎么说的: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

絮絮叨叨,也是缓解办案压力的一种方式,至少比大吃大喝或shopping败家来得文明些,或者说社会危害性小一些。

以上是职务侵占案件引发的一点牢骚。另起一个话题:最近一起善林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刚刚开过庭,就结合上海地区其他判例,谈一点自己的心得。

 

1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建于2013年,自那时起,就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100余家“理财营业部”、分公司等门店,使用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后更名为亿宝贷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并销售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理财产品,雇佣大量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达200多个亿,不仅符合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性)四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特征,而且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并且,善林系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如民宿、文化旅游等,其实并无盈利能力,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在2018年导致全面崩盘,善林公司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投案自首。

善林系目前在上海已经有40多名管理和业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内部组织架构从高到低基本上是:董事长=》执行总裁=》区域经理(分管几个城市)=》城市经理(分管市内几个营业部)=》初级大团队经理=》初级团队经理=》业务员。目前善林系除周伯云等高层以外,除最底层没有任何职务头衔的业务员,全部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周伯云的涉案罪名还包括集资诈骗罪。

目前上海地区已经生效的善林系刑事判决已经有好几份,下面就对其中三份判决作一个横向比较。

 

2

 

Ø  贺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刑初122号】

被告人担任职务:初级团队经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贺某非法吸收资金2479万元,未兑付金额1611万元;吴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823万元,未兑付金额1339万元。

退赔情况:法院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赃款200,000元。

判决结果: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Ø  林某某、王某2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204号】

被告人担任职务:初级团队经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林某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438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938万元;被告人王某2非法吸收资金2623万元,未兑付金额305万元;被告人汤某非法吸收资金1651万元,未兑付金额262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资金485万元,未兑付金额226万元。

退赔情况:唐某某到案后退赔赃款20万元。

判决结果: 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汤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Ø  2、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刑初1280号】

被告人担任职务:分公司负责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陈2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180余万元;包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86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850余万元。

退赔情况:无。

判决结果:陈2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

 

纵观下来,要说的是,除去自首、坦白等常见量刑情节以外,退赔在此类案件中,是法庭考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判断依据。

退赔的部分通常是指这些业务管理人员从善林公司所获得的佣金,即业务提成,通常在千分之三到四左右,这部分收入是经由卖出理财产品、从投资者手中取得投资款以后,直接从投资款中取得的提成,因此被法院认为是违法所得,需要退赔。

但实际上,这些级别较低的业务人员在善林公司的基本工资通常都只有几千块,所谓业务提成或佣金占了收入的大部分,而在善林公司供职几年来,这些收入基本都花费掉了,有些被告人家庭为了凑齐退赔款,也承受了很大的经济压力,笔者在开庭之后也是对家属反复嘱咐了再嘱咐:不要去借高利贷,不要卖房子,以免认罪悔罪不成,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就在上周开庭的同一天,周伯云也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2016年快鹿集团爆雷,老板施建祥跑路,善林公司曾经一度人心不稳,因为其业务模式与快鹿集团是非常相似的,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也对公司业务的合法性产生疑虑,想要跳槽,周伯云等公司高层就在此时召集全国初级团队经理、初级大团队经理在上海开了一个盛大的所谓业务渠道沟通会,租赁高档饭店,提供高档酒水,并赞助中国女排,向这些基层业务人员展示公司的财力和社会影响力,以蒙蔽这些人的眼睛,继续驱使他们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为善林公司吸血

被蒙住眼睛的结果,就是先骗了自己,再骗身边的人。这些基层管理人员和业务员,自己和家人、亲戚朋友都购买了善林公司的理财产品,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至今多数没有兑付,我把案卷中所有基层经理和业务员的供词都看了,几乎无一例外。

一方面是全国近二十万的投资受害人向政府、向司法机关讨说法;一方面是这些基层人员和家庭所遭受的巨大压力,我理解司法机关手握天平、维持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不易,也一路走一路在不停思考,这样大规模的悲剧不应该再重演,但是,凭什么呢?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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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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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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