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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如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胡立勇,原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副会长,自2015年起组建以“币优铺巨如意山海金等网络借贷平台和私募基金公司为主题的集团融资板块,至2018年募集资金39.48亿,未兑付投资人本金10.42亿。

巨如系多名管理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胡立勇本人以集资诈骗罪在上海市一中院受审,其中一子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我担任辩护律师,刚刚于上月初审结并宣判,今天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有感而发,在高铁上写下这篇庭审纪实,希望对未来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给自己作个总结,也希望给朋友们点启示。

 

1

 

简要说一下经过:这位总经理自去年初巨如集团爆雷后即被取保候审,至开庭已有一年多,在925日开庭前一天,突然与巨如集团其他十几名前同事一起,被公安机关传唤去当场实行逮捕,自此失去了人身自由。926日庭审,929日上午,巨如集团24名前高管同时宣判,他与同案一名平台负责人各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八万,其他22名高管的刑期都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

回想起26日那天的庭审,记忆犹新。我从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接受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的,当时通过递交《审查起诉律师意见书》以及申请调取证人证言,搞定了前期的两个重要问题:确定了慧信公司(该子公司名称)的单位犯罪问题,以及调取到了时任法务经理的一份重要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是把这位总经理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犯罪进行追究的,在审查起诉意见中,我向检察院陈述了应该变更为单位犯罪的理由,主要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305号指导案例对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作出的明确界定标准:

1、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慧信公司是于2014年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金融信息服务等,案卷证据也显示自成立以来,慧信公司的业务、财务、人事等各方面都正常运营,是一家真实的、依法成立的单位。

2、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根据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负责搭建币优铺平台的陈某某笔录,投资者具体注入资金进行操作的“币优铺平台,是慧信公司的母公司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巨如集团)法定代表人胡立勇,组织人员进行搭建和运营的,胡立勇是有权对这部分业务决策的人员,也是慧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台搭建和运营是出于慧信公司整体意志支配之下。

3、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币优铺平台收到投资者注入的投资款项之后,从本案在案证据中没有财务账册显示其资金流向,但可以肯定的是,慧信公司作为巨如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收取的投资款应当全部由公司层面进行管理和支配,所获利益也并没有归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个人,谋取的利益也全部归慧信公司。

4、是否以单位名义。根据报案材料内容,币优铺平台所有对外业务行为,都是以慧信公司的名义,这一点有《借款协议》可以证明:甲方为投资者,乙方为上海***公司,丙方为慧信公司,并在鉴于条款中明确表示:甲方和乙方均为币优铺理财的注册会员,丙方慧信公司拥有币优铺理财的经营权。所有24册报案材料中,投资者均通过币优铺理财软件进行投资,也都签订了上述格式《借款协议》。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还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报案材料一P223P224),载明币优铺理财客户端的著作权人是“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慧信公司于201852日、15日发布的两份《关于部分产品预逾期兑付公告》(报案材料二P34、报案材料三P202),都是以慧信公司名义,不存在任何盗用慧信公司名义而实则由个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情况。

因此,全部证据都显示投资者是在与慧信公司进行交易,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总经理个人在该交易行为中基于个人意志、或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以个人名义有过任何形式的参与,与币优铺平台有关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是慧信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指控的犯罪主体,也应该是慧信公司,而非该总经理个人。

以上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退回补充侦查后,变更为慧信公司单位犯罪,接下来就是厘清我的委托人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具体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哪些作用,是否应该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怎样追究。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且接受了我们的申请,在退回补充侦查中调取了当时法务经理的证人证言,证实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该总经理入职慧信公司并招募团队,主要是从事私募基金类产品的开发,而该产品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与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投资人巨额经济损失的币优铺线上理财产品,虽在同一公司旗下,却是完全无关的

与该总经理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一直声称自己仅是搭建线上平台的纯技术人员,完全不参与运营,是我的委托人在全面负责公司管理。但审查起诉阶段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和补充提供的证据(会议纪要等),在最后的起诉书中,将这位犯罪嫌疑人列为“币优铺线上平台的总负责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STEP1完成。

 

2

 

庭审前一天突然被逮捕,家属的惊慌和手足无措,同样给辩护律师施加了心理压力。开庭当天,审判长一上来就表现得非常强势,态度咄咄逼人,我看着我的委托人平生第一次带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已然被压制得不知如何应对,一肚子话不知如何说出来。

这时候辩护律师一定得稳住阵脚,不能被庭上的气氛打乱事先准备好的节奏,一直到了法庭调查的发问环节,轮到我发言了,通过一连串的向各被告人发问,才像参加一场球赛一样,感觉主动权稍微回到了我们这边一些。我的委托人也是多年的企业高管,个人素质和庭上配合的默契程度还可以,下面列举几个发问,看看情势是怎么开始稳住的:

问(我):某某,我是你的辩护人,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向你发问,希望你如实向法庭回答。

答(被告人):好的。

问(我):慧信公司有几个营业地点,分别在哪里,如何区分?

答(被告人):两个,分别在上海市的两个区某某路,从事不同产品的业务,一个是基金产品,一个是币优铺理财产品。

问(我):这两个地点对外分别挂什么牌子,各自的团队人员是共用的还是分开的?

答(被告人):分别挂慧信公司币优铺的牌子,团队人员是分开的,并无交叉情况。

问(我):你的工作地点在哪里,作为总经理,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负责哪些公司日常事务

答(被告人):在基金产品的办公地点,具体负责支付房租、人员工资等日常事务,在另一被告人离职之后短暂代管币优铺产品。

问(我):币优铺产品的合同在对外签订之前,根据公司流程是否需要你签字批准?

答(被告人):由于另一被告人反对,我没有签字批准。

问(我):投资款支付到第三方富友平台后,慧信公司或你本人对富友平台的账户是否有控制权,你是否掌握投资款到了富友平台之后的资金流向?

答(被告人):没有。

问(我):你自己既已购买了币优铺理财产品,自己有没有兑付出来,是何时得知出现不能兑付的?

答(被告人):我虽然作为总经理,也是最后出现大规模不能兑付情况时,才和别人一起知道的,所以我自己至今也没能兑付出来。

 

对于另一名声称自己只是搭建平台技术人员的被告人,我也向他发问:

问(我):证据材料卷中有你于201861日自书的情况说明,其中你自己画了一张币优铺平台的项目、市场、技术、客服人员架构表,这些人员的工作情况是向谁汇报?

答(另一被告人):这只是人员架构,其实还没有全部招募到位。

问(我):请直接回答辩护人的问题。

答(另一被告人):我不清楚,应该是向总经理。

 

以上是部分发问的过程,这一环节中,我注意到审判长从一开始的气势压人,转变为认真专注在倾听这些问答,因为其中揭示出了一些关键问题。在之后的法庭辩论环节中,审判长两次宣布回到法庭调查,就揭示出的问题进一步讯问各被告人予以澄清,虽然我们和公诉方观点针锋相对,各不让步,但法庭居中居高听得明白,道理不辩不明,此话一点不假。

 

3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方举出的证据之一,是巨如集团老总胡立勇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笔录作为本案证人证言,其中多有对我的委托人不利的陈述,我找到其中一处矛盾之处,集中火力攻击以动摇其真实性,以下是摘录:

“胡立勇在该份笔录中混淆了线上币优铺产品和线下基金产品的区别:币优铺产品是线上,而基金产品是线下,该份笔录提及的我的委托人团队有2500万线下业绩指标,应该是指基金产品,而不是币优铺产品。该份笔录也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我的委托人团队主要致力于线下基金产品的开发,该笔录恰恰能够证明:我的委托人来到慧信公司并带来自己的团队,是为了开展线下业务也就是基金业务。

 

整个庭审持续一上午,在法庭辩论环节,我们与委托人的立场是一致的,鉴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并没有将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分开,在进行了前段的无罪辩护之后,后段根据委托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涉入程度,也进行了量刑辩护,恳请法庭综合判断全案证据,严格把控罪刑法定的底线,对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剖析,根据每个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判定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不仅凭职级等表面现象将一个人定罪量刑,使习主席提倡的公平正义感受深入贯彻到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也使本案被告人心服口服。

 

4

 

宣判之后,我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会见这位总经理,他和家属都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我带了他太太的一封信读给他听,读到家事部分,两个人通过我的传话互相道歉,都说平时对彼此态度不够好,不该吵架云云,快要失去对方时才发觉对方的珍贵。我们俩隔着铁栅栏,一个在里面泪流满面,一个在外面难过得读不下去。眼看着一个家庭被拆分,只要是肉做的人心,都觉得不忍。

会见结束时,他把手伸过来想和我握一下,这是下监前最后一次见面,但握手是违反会见规定的,所以他只遥遥对我拱了一下手,说了句:你们尽力了,谢谢。转身消失在监所里。

希望他如家人嘱咐的,这段时间不要虚度,看书学习,锻炼身体,深入思考,未尝不是人生另一个精进的阶段,总有恢复自由的一天,蹲得低,未来也许跃得更高,需要榜样的,看褚时健褚老。

关于庭审那点事,就碎碎念到这里,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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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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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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