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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暑。

湖州办案,疾驰200公里归,感觉自己从内到外都在灼烧,倒是和这个节气很相宜。一早看守所会见,里面的那个家伙一直在跟我死犟,给他摆事实讲道理到第三遍,终于发火,当着湖州同行的面劈头盖脸厉声骂一通,也不担心那个身高180多、体重200斤的北方莽汉会跳起来打我,会见室的铁栅栏坚固着呢。

说来也有趣,骂完,我痛快了,被骂的家伙也开心了,后面大家有说有笑,下一步应对方案也很快商量好,会见就在相对愉快的气氛中结束。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极个别时候当事人会认为发脾气骂他才能证明真的是为他着想;第二,“顾客是上帝这句话,在刑辩律师的领域中不是普遍适用的。

发现自己写公号越来越像《三言二拍》了,先写个开胃的引子,再转入正题。好,书归正传,今天就说说职务侵占犯罪中一个刑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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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间在产生纠纷的时候,经常被一方用来举报对方实施了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在公司经营模式没有明文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也不规范的情况下,其起刑点低,命中率非常之高。

实务中,职务侵占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比如以假充真侵占门票、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盗卖单位“游戏装备、村民小组干部侵占集体财产等等,五花八门,只有你想不到的。也正因为如此,给了刑事辩护以足够的切入点,如果找准了集中力量攻破,通常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最近一个案子很有意思,也是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在此试着作个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首先要确定财产的归属是否为公司合法所有,这是个前提。本案中,被指控的股东夫妻俩同时是几家关联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账户和控股的几家公司对公账户在几年内有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已经很难分清哪些是为公,哪些是为私,存在明显的混同现象,而单独指出其中一笔从公账打到个人账户上的钱,说是该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未免有断章取义之嫌。

我国民商法领域早就有承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归纳出几个常见的、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理由:

a)公司与其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b)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别(所谓横向人格混同)。

实践中,人们常形象地称以上两种现象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该案中,被指控的股东经常从个人银行账户付钱,支付几个公司的员工工资、实验室设备拆除、办公室装修、诉讼费用等,与该股东的个人日常花销混在一起,需要从银行流水账单中逐笔与公司财务账册中的记账凭证一一比对,才能勉强确定每一笔支出的确切事由,是典型的纵向人格混同

与此同时,该股东控股的几家关联公司之间,财务人员同时管理几家公司的账目;为了经营业务方便,几家关联公司各司其职,分别对外承担不同的角色,但实质上都是在给姐妹公司搭台,业务上互相渗入;业务和行政人员也经常同时处理几家公司的事务,认为都是在给一个老板办事,办好了老板交待的事,工资也是老板发。这些现象完全符合“横向人格混同”的条件。

在我国《公司法》立法进程中,取得承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突破,也是颇费了一番努力的。其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公司案,是为公司横向人格混同的典型裁判案例。

江苏徐州市中院在(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终审判决中认为: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三个公司,存在以下人格混同现象:

a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b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c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某某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原告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另外,关于公司法人的纵向人格混同,具有代表性的是福建高院【2004】闽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诉人永昌荣公司与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均系由被上诉人谢得财个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谢得财作为两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分离、关联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原则,以致谢得财与两公司之间、两公司相互之间人格及财产均发生混同。……”

这一裁判案例中,虽然在关联公司之间的横向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上,不如上述徐工机械公司案例那样明确具体,但给予了纵向人格混同在实务中的切实地位。提请各位注意的是,该福建高院案例纵向人格混同是发生在一人独资公司的情形下,通常若判断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纵向人格混同,实务中还没有那么多案例可循。

 

2

 

具有鲜明刑民交叉特征的案件,经常性要用民商事法律关系去说服检察官和刑庭的法官,最要避免的就是:大家是AMFM,各自在自己的频率上。

并且,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和刑事证据标准有很大差别,民事诉讼立法早已确定“高度盖然性这一优势证据规则,虽然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也可以组成尽量完整的证据链去证明待证事实,但不能期望刑事法庭直接将其采纳过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有了切入点,有了证据,还需要巧妙运用,不论用何种方法,只要论证严密,得出被告人不构罪的结论,至少也要充分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就胜利了。

刑民交叉是个很浩瀚的话题,也非常有趣,欢迎读者和同行们留言一起探讨。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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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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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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