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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和一位科技界的朋友聊天,提到最近证大系的爆雷,不无感慨,他半开玩笑说科技可以创新,金融不能创新,深以为然。

P2P就不用说了,从两高两部正式发文明确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至今也就半年时间,各地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案件数量已经可观,一波打击未平,另一种新型的“套路贷”在社会上却悄然成型,笔者近期观察到这一现象,非常吃惊,也很担忧。

简单说一下这种业务的基本模式:被害人以自有车辆作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借款或协助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车辆即被拉走变卖或被迫高额赎回。

比对两高两部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关于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几种典型特征的描述,可以看出,这种新型车抵贷的业务模式是非常危险的,其真正的业务环节非常之复杂,表面上看具有借贷、抵押、融资租赁、担保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但一旦形成固定的套路并且被认定为事实上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就完全可以构成套路贷刑事犯罪。下面就逐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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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犯罪认定为诈骗,其客观行为上的法律依据最重要的便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一行为是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服务的。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上述车抵贷业务模式中,面向社会公众营销宣传、前期立约的行为方式,完全可以被吸纳进这一特征中,虽然不像一般的单纯民间放贷一样,也不一定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但只要认定一开始就抱着签订虚假内容合同、对超出交易物合理市场价值部分的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会被认定为诈骗,这未尝不是由结果和其他客观现象反推主观目的。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这一环节中,与民间借贷所导致的套路贷犯罪不同的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不是普遍现象,但采用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实际上从客户(可能是被害人,以下同)支付的第一期还款中即扣除的款项,与已有的套路贷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砍头息非常类似,很有可能据此被认定为套路贷的特征之一。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从目前的社会现象中看,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存在恶意制造违约的行为,即客户到了还款日期,发现业务员突然无法联系了,手机不接,微信不回,营业点也找不到人,想还款到公司,发现找不到账号,而根据之前签订的条款苛刻的借款等协议内容,很容易就构成了合同违约,需要承担没有按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这种违约条款的设计,与后面小贷公司实现合同债权的内容是紧密呼应的,可以说是一种套路,其目的是占有作为合同抵押物的车辆,或者比车辆本身更高的价值。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的制定原意,这一特征指向的是超出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之上的金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从民事上承担这部分金额,而这部分金额本应是被害人自身的合法财物,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这一手段意图实现占有,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合其他主客观行为特征,最终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

5、软硬兼施索债

一旦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就会依据之前签订的合同,要求实现债权或抵押权,具体做法有向法院起诉还款,将抵押车辆司法拍卖等,当然也不排除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催款,部分符合《指导意见》中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索取债务的这一特征。

这里不能不提到的另一个非常明显的环节,就是刚一签订借款等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等放款人就会立即在被抵押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有的还不止安装一个,会同时安装好几个,随时监控车辆的位置。

其中有操作过猛的,会查找到定位后不知会借款人,直接用拖车将车辆拖走,送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出售,其依据是借款人之前可能在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委托书,其中授权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处置车辆。如果借款人闻讯赶来提出赎回车辆,放款人就会狮子大张口,索要远远高出借款金额甚至高出车辆市场价格的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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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可以看出笔者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毕竟社会上大大小小的融资需求是客观存在,而银行放贷和民间借贷并不能实际上满足这些需求,还有很大缺口,如何填补,很多人在其中看到了商机,但用金融创新或新型融资工具去填补的话,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风险势必伴随而生。

借贷不等于套路贷,套路贷不等于刑事犯罪,不是说不能利用金融工具的力量,而是要审慎掌舵,要从事这一行业取得成功,就得具备高度的而非一般的风险和法律意识,上海滩的P2P爆雷爆得人耳朵都快起茧子了,千万不要再开出这样一朵套路贷的恶之花来。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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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1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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