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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好几个老同学老熟人找我,说家里老爸老妈被某基金公司骗了,买了几十万上百万的基金or理财产品,合同和担保手续都是全的,然后基金公司无法兑付,要么各种拖延说辞,要么人去楼空,投诉无门,有的已经找了律师启动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打算启动刑事报案程序逼迫对方还款。

对此类非法集资类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我已经不想说什么了,去年的雷声尚且隆隆不绝于耳,今年耳朵依旧不得太平,还是啰嗦一句:多关心家里老人,理解他们想为家里继续做点贡献的热情,也理解他们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无奈,钱财也好,精力也好,看能否找到更好的出口,毕竟现状太复杂,大多数退休老人是没有能力辨别和应对的。

今天不说非法集资,说说另一新类型的诈骗,手段更为高级,不是采用抱老年人大腿喊爹喊妈那么low的套路,而是很多年轻人也会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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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两起金融诈骗案件,非常相似,在此说说骗子的套路。

自去年起,司法机关打击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的力度明显加大。确有一批人自认为掌握了发财的门道,搞几个平台,吸引客户入金(投资),赚钱像滚雪球一样,一两年内就能达到获利上千万,那些开着奔驰宝马呼啸而过的“金融新贵,其中有些已经身陷囹圄。

确实迅速发大财的门道都写在《刑法》里。举个简单例子:在欧洲某芝麻绿豆小国搞个外汇经营牌照,找个IT男搭建一个网站,包装成具有外汇经营资质、正规且高大上的交易平台,再雇几个人开始发展下级营销公司,即行业内所称“白标公司,或者以获利多少作为引诱,直接拉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进入平台投资交易。

一言以概之:这种所谓经营资质在中国是不合法的;这种投资平台的交易通常并不与国际外汇/期货市场对接,是假平台。

经营资质不合法,是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监管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从量刑角度来看,在《刑法》林林总总的罪名中不算重罪,但假平台并不一定仅仅涉及非法经营罪,目前对这类案件,总体来说是按照诈骗犯罪来打击的。

用行业术语来说,如果平台的交易与正规国际外汇/期货市场对接,叫作“A通道;如果不对接,投资者的钱其实是经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辗转进了假平台经营者的腰包或者受其控制的账户,就叫作“B通道。在“B通道的情况下,投资者以为自己是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其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假平台对赌,因为交易数据还是与国际市场同步的,是真实的,只不过投资者盈的话,假平台就亏;投资者亏的话,假平台就盈。

司法机关以假平台蒙蔽投资者、让其以为自己是在正规国际市场交易的行为为由,按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追究假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其实是值得商榷的。诈骗犯罪不但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性为,还需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与投资者对赌的情况下,假平台同样承担着盈亏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假平台自身并不发展投资客,而是发展下级营销的所谓白标公司white label),由白标公司直接与投资者对赌。事实上在去年国际市场波动较大的形势下,很多白标公司已经由于亏损而关闭了,从这一点看,不能简单把白标公司或者“B通道直接与诈骗犯罪划等号,难道有诈骗来诈骗去把自己骗破产的么?个人认为,是否构成诈骗,主要看假平台是否存在修改数据等目的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确实有假平台的老板指使IT人员,按照某些白标公司的要求,通过后台技术操作将当日交易数据作人为修改,并且通过设置“导师”进行喊单,诱使客户进行高频交易或者反向交易等赤裸裸的诈骗行为,客户以为是在国际市场投资的正常亏损,就像买股票一样,股票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这部分亏损是入了假平台老板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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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新型金融诈骗案件,国家进行打击确是有必要的,公安经侦人员的办案经验和水准也在逐步提高,由于网络传播的公开性、便捷性和具有更高的蒙蔽性,其社会危害性也显而易见,对此无可厚非。但此类犯罪往往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真正具有明确犯意和主管恶性的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使有修改数据情况,也仅涉及少数明知底细的技术或业务骨干,其他受公司雇佣的职员大多只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如业务、技术支持甚至行政,而目前的办案方式是一揽子抓人,先不分青红皂白把全公司都抓了,然后再逐个进行甄别,将少数确实与犯罪行为无关,或仅起到极为轻微作用的人员,以取保候审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一一剔除出去。

上礼拜在浦东看守所排队,看到新抓进来八九个90后年轻人,两个两个铐在一起,其中还有两个女孩子,染着头发,整体来看至少都是读过点书的,稚气未脱,纤细的手腕令人不忍卒视,估计也是公司出了事一起被搂了进来。不知道这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经历,对他们自己、父母和以后的人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一边办手续一边转过头不看他们,当他们是路边花坛里的花,心中默念司法机关尽快查清事实。

另一方面,找我诉苦的同学熟人,说父母把养老的钱都投进去,血本无归,给老人自己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手握天平者,恒久要承担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在控制打击犯罪的方式和力度中尽一分自己的力量,就能够体现很大的职业价值;并且,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写了这篇随笔,能使哪怕一个人免于受骗,那么也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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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1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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