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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接了几起企业销售人员涉嫌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件比较有代表性,不妨说来大家听听。确实销售人员掌握了公司盈利的命脉,控制客户资源,在公司里职位不高但是活动空间大、掌握一定话语权,相应收入也比其他部门高,更是老板们既要依赖又要防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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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在德国某世界五百强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销售商务部工作过六年,该部门简称BA,不是“保安”哈,全称是Business Administration,大部分公司并不设置这样的部门,它的使命也比较特殊,可以说基本是牵制销售的,每个项目投标、报价、签署合同、账款回收、质保服务等,都由销售、商务和技术经理三人组团完成,共同进退,就像世界杯球赛中的德国战车,严谨有序地推进各个工作环节,也非常好地诠释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传统精神,即销售、商务和技术三个部门相互支持、相互制约,但其实更多情况下,销售部门才是被制约的对象。

在这样的公司里,销售虽然听起来风光,但是投标报价、技术配置、合同条款,统统是没有权力决定的,这些条件都要由商务和技术经理给出,而商务和技术部门会给不同的销售不同的条件,端视乎某个销售的业绩指标完成、项目支持力度、账款回收是否良好、客户关系维系等因素,销售部门仅仅被定义为联系客户和沟通的桥梁而已,远不如有些小公司的销售,价格生杀大权在握。

说这些,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管理层普遍有点防火防盗防销售的观念。一个公司产品再牛,也要有人能卖出去,把钱收回来,通常来讲,由销售上位做CEO,这种公司很可能出于开拓期,业务前景良好;如果由财务官上位做老大,那么这种公司很可能在收紧银根,业务要开始走下坡路了。一家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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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其他部门如技术、生产、人力资源等按部就班的螺丝钉不同,销售是散养的,深度参与许多业务环节,也很容易被怀疑掺杂进个人利益于于其中,其他暂时不讲,就说说刚办这个案子,销售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这个罪名位列刑法分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全名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个罪名很容易和另一个混淆,就是同一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除了持有印章的主体不一样以外,行为的方式有显著的区别,一个是伪造,另一个是伪造、变造

对于印章来说,解释这个区别很简单,伪造就是从无到有,做一个完全假的印章;变造是在真的印章上面做手脚,涂改、挖补等等,举个例子,比如将“****有限公司***部门”的部门印章,本来非经授权,对外是无效的,盖章时将其中“**部门几个字用白纸遮掉,以代替公司公章使用,就是一种典型的变造行为。以前在德国公司时隐约有所耳闻,有些销售人员用这种方法处理一些利害不大但是棘手的小问题,比如某个条件老板迟迟不批准,或者要走一整套风险评估、层层审批的流程,就干脆用个移花接木的法子处理掉,殊不知项目的问题是解决了,却给销售人员自身带来了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伪造和变造,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对于上述第二款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来说,只有伪造印章是刑事犯罪(且是行为犯,不论结果),变造印章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对于上述第一款中国家机关印章来说,不仅伪造,变造也是同样构成刑事犯罪的。

立法者的原意也不难揣测:国家机关公文关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部门印章一盖,可能一座水坝拔地而起,也可能使一个亡命之徒逃脱法网,不是开玩笑的,远不是公司业务亏点钱这么简单,所以伪造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同样构成犯罪,并且量刑更重,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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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管理层越来越意识到刑事控告威力的今天,对付销售人员,刑法的四百多项罪名足够了。就变造公司印章这一行为来说,本来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鉴于有些公司印章数量太多,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项目部章林林总总一大堆,有的甚至每种章都编号编到十几二十号,到处拿去投标、签协议,管理散漫,焉得不出事情?

公司声称某个印章是伪造的,构成刑事犯罪;销售人员自称印章是变造的,本来就是真实的印章,不构成犯罪,那么这里又出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如果实情真如销售人员所说,仅仅是在真实的部门章上面做了涂改,但时过境迁,公司如果拒不承认曾经有过该枚印章,这枚惹祸的印章也人间蒸发、无迹可寻,就给辩护带来了难度,因为公司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合同上面盖的这枚章与公章不一致,就够了,而要证明确实存在过这样一枚真实的部门印章的任务,就落到了被指控的销售人员自己头上。

这其实不是自证无罪,而是反诬告反陷害。辩护工作深入下去,只要曾经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的东西,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更不用说一枚管理混乱、随处可以盖的印章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曾在世界五百强装备制造型企业浸淫多年,大概知晓投标、采购、生产、物流、售后等一系列完整产业链,自嘲做过十年的工厂女工(不是厂妹,年龄超标),既理解老板们对销售的喜和忧,也明白每个做销售的胸怀什么样个人奋斗目标,而将两者完美结合起来的例子,我还见得不多。

关于公司那些事,做了执业律师以后回头看看,感慨更多,以后再陆续碎碎念,感谢各位聆听。

作者简介:闫澈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公众号“闫律说”,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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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澈

闫澈

16篇文章 3年前更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非法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案值过百万的盗窃案、贩毒案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临场应对经验,曾任外企500强法务多年,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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